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入院须知
2012-12-10 14:59:10          编辑:editer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2640

尊敬的病友及家属:

  您好!

 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,为了保证您在本院就医顺利,为了维护您的利益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  一、参保人员凭本人《医保手册》、医保卡、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属于个人自费的医疗费和起付金,在办理住院时要主动说明上一次住院的时间、住院医院和住院的疾病。

  二、参保人员住院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《住院病种目录》并符合住院指征,否则其住院费用需自理。

  三、在住院期间要遵守医院纪律,不允许私自外出,在医院做检查时要向科室说明去向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医院时,须向所在科室请假并填写请假条。

  四、杜绝挂床住院,医保局将不定期的来医院查房,包括白天、夜间、双休日和节假日,查房时发现病人不在床的,该病人需依次自付其其医疗费用的10%,发现三次不在床的,该病人将自付其全部医疗费用。

  五、在住院期间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检查,不得强制、诱导、指使医务人员满足自己不合理的要求。

  六、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金、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和分段自付三个部分,约占总费用的30-40%。

  七、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治疗相关的药品,急性病不超过3天,慢性病不超过7天,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,并及时结帐出院。出院后三个月未结帐者,医保局将冻结其医保卡。

  八、出院后因同种病需再次住院者,须间隔十五日以上,单病种包干的出院后十五日内因同种病需再次住院者,其医疗费用由前次住院的医院支付。

  九、享受生育保险的孕产妇,凭住院证、生育保险证、医保局的介绍信办理入院手续。入院时不需刷卡。

  十、享受生育保险的孕产妇,若无剖宫产指征,产妇为出生婴儿选择选日,人为提前或推迟分娩时间而要求剖宫产的,其生育医疗费用只按平产指征报销,超过部分油本人负担。

  咨询电话:0731-24252083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攸县人民医院

责编:edit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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